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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判定愛荷華州立大學對學生的自殺負有部分責任,這對其他大學有何啟發?


陪審團判定愛荷華州立大學對學生的自殺負有部分責任,這對其他大學有何啟發?

駐波士頓辦事處教育組

上個月,陪審團判定愛荷華州立大學(Iowa State University)在2015年21歲大3生丹.舒斯勒(Dane Schussler)自殺案中負有部分責任,並須賠償家屬315,000美元。

論者表示,這個案件引發的疑問是,大學到底對於學生的身心健康負有多大的責任;學術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如果縮減了,又會招致什麼法律責任;某些常見的治療方式是否有檢討的必要。可以確定的是,舒斯勒所接受的治療及死亡原因相當複雜,而且就像每一件自殺案一樣,令人非常難過。舒斯勒的朋友及家人說他是一位機穎、風趣的年輕人,有著大好的未來。

以下是此事件幾個特別受到法律及醫療學者關注的面向:

˙舒斯勒的治療師是一位研究生助理,擁有碩士學位,但不是持有執照的心理學家。監督她的主管也沒有執照。諮商中心中有執照的心理師沒有觀看舒斯勒的療程錄影,也沒有直接參與治療或要求與他的家長聯絡。(大學反駁,治療師及兩位主管已可組成一個符合資歷的團隊。)

˙諮商中心的前任主任作證指出,預算縮減導致人手短缺,2011及2012年皆提出警告,預示可能的後果,包括自殺案件。

˙專家證詞顯示,舒斯勒已談及自殺念頭,但治療師誤將嚴重的憂鬱症診斷為輕微憂鬱症。

˙除了提供一些應對策略及自殺防治熱線的號碼外,舒斯勒的治療師要求他簽署一份「合約」,承諾不會傷害自己。治療師表示,這份合約讓她感到安心,以為舒斯勒不會自殘。

校方正考慮是否上訴,學校表示,這份判決不符該州最高法院先前所做出的裁判。在先前的案件中,法院「認為大學生的情況和病患住院或在醫院環境中接受治療不一樣,大學不對學生負有事實監護責任,因此大學無法防止學生自殺。」

東北大學法學教授丹尼爾.麥德威(Daniel S. Medwed)表示,理想上,諮商中心應該向有各式各樣需求的大學生及研究生個別提供合適的治療方式。也許對某位學生來說,六次療程就已經足夠;而如果諮商中心時常大驚小怪,那可能對於學生尋求協助有遏阻的效果,「有時學生只是想要有可以安心暢談的地方。」

麥德威指出,隱私法的寬嚴也必須妥善拿捏。如果過於嚴厲,那家人應該參與治療討論時可能會被排除在外;而如果過於寬鬆,學生可能不敢來諮商中心討論問題。

麥德威表示,可以確定的是,大型公立學校諮商中心的職員捉襟見肘,會帶來醫療及法律上的隱憂。除了學校外,各州的議會都應該審慎思考資源配置的先後次序,也都應該負起責任。

紐約大學醫學院精神病學臨床副教授及傑德基金會首席醫療官維克多.史瓦茲(Victor Schwartz)表示,如果大學承諾要治療臨床病症,那就必須聘僱擁有執照、受過適當訓練的人員來承接這份工作。如果大學沒有資源,就不該做出這樣的承諾。

休士頓大學的法學教授及高等教育專家麥可.奧利瓦斯(Michael A. Olivas)表示,諮商中心以6次療程來打發明顯透露出警訊的個案,這樣的做法問題重重。傑德基金會的史瓦茲指出,為療程設定上限是常見的做法。不過在接觸個案的一開始就決定療程次數,而且即便種種跡象顯示個案病情嚴重仍維持原先的設定,這才是問題所在。

麥德威和奧利瓦斯也認為治療師要求舒斯勒簽署的「合約」十分令人不解。他們了解這是療程的一部分,不過麥德威指出,這種做法本質上具有強迫性,就像是「定型化契約」,學生必須簽署才能換取他所需要的協助。簽署了這樣的契約,假如個案搬上法庭,也會使陪審員想到諮商服務答允卻不一定達成的承諾。

這樣的合約在法律上站不住腳,但如果能有醫療效果,那就另當別論,不過史瓦茲指出:「沒有證據顯示這樣的合約有任何效果,其實甚至可能有反效果」,讓治療師誤以為可以放心,「這種方法並沒有事實根據。」

史泰森大學(Stetson University)高等教育法律中心主任彼得.賴克(Peter F. Lake)表示,愛荷華州立大學的案子及2018年麻州針對麻省理工學院的一項判決顯示,法界對於自殺正逐漸改觀。賴克指出,數十年來,除了少數例外,比方說因濫用法律程序或誤用藥物而導致的自殺,否則法界從不認為這是機構的責任。主流觀點是,儘管提供合理的照護,仍無法防止所有自殺。

不過賴克指出,這樣的想法也許正在改變。陪審團似乎特別在意服務不足或遭到縮減的案子。賴克表示:「當今的人們比以往需要更多服務,如果機構要裁撤服務,最好三思後而行。」

寬裕的大學能比支絀的大學提供更多心理健康服務,因此資源不均也開始顯現在心理健康方面。

丹.舒斯勒的母親凱瑟琳.舒斯勒(Kathryn Schussler)表示,不論大學的資源多麼充沛,在教育學生方面,校方可以做得更多。她說,學校都會要求學生觀看影片,讓他們瞭解酗酒及性侵的負面影響,那他們也可以讓學生觀看心理疾病及相關警訊的相關影片。

她也說,聯邦法律阻礙大學與家長溝通學生的困境,不論是危機當下或甚至是自殺之後,而這一點需要盡快改革。凱瑟琳.舒斯勒表示:「體制失靈了,大學無法獨力處理自殺的問題,我認為學校應該讓家長參與。」她說,以她兒子為例,丹大概需要請病假。

大學所提供的服務當然有個限度,但校方應該要坦誠面對其極限。如果大學無法與家長溝通,如果校方無法提供適當的密集性介入,那他們應該讓學生及家長知曉這一點。「讓家長知道自己的小孩到什麼樣的地方就學,誠實面對家屬。」

凱瑟琳.舒斯勒在一篇專欄中寫道:「難怪大學的自殺率高升……大學大力行銷自己會『照顧學生』,可是一旦出了岔錯,校方又不負任何責任,因為他們和學生之間沒有『特殊關係』。學校政策是,假如學生表達出自殺的念頭,不可以通知家長;學生自殺未遂,還是不能通知家長。校方來電時,是通知我們來認領死去孩子的屍體,然後掩蓋死因的一切細節。」

撰稿人/譯稿人:Alexander C. Kafka /林怡婷

資料來源:The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 (2019.9.4). “A Jury Found Iowa State U. Partially Responsible for a Student’s Suicide. Here’s What That Could Mean for Other Colle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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