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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教育部獎勵推動生命教育績優人員計畫

教育部獎勵推動生命教育績優人員計畫

103年3月20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38629號函

104年2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20834號函修正

105年4月12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49429號函修正

107年4月13日臺教學(二)字第1070054219號函修正

108年3月29日臺教學(二)字第1080034184號函修正

109年4月17日臺教學(二)字第1090053878號函修正


、依據

107年8月23日臺教學(二)字第1070141612號函修訂「教育部生命教育中程計畫」(107學年度-110學年度)。

貳、目的

一、鼓勵校園中推動生命教育之教職員工。

二、檢視校園中推動生命教育之努力,展現實際的努力與特色成果,發掘真實事蹟,建立賞鑑機制,以鼓勵朝向積極發展、創新與永續推動。

叄、辦理機關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肆、遴薦說明: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國立小學列入所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進行遴選),依本要點受理所轄學校績優人員,遴選後推薦報名參加, 可推薦人數如附表。

二、本部受理大專校院申請案。

三、遴薦對象及組別:推動生命教育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足為表率之人員。(薦送名額如附表)

(一)學校教職員工;並依教育階段區分下列五組:

  1. 幼兒園組。
  2. 國民小學組。
  3. 國民中學組。
  4. 高級中等學校組。
  5. 大專校院組。

(二)優秀行政人員:對生命教育政策規劃及執行有具體顯著或持續性貢獻之各教育主管機關行政人員或所轄學校校長。

(三)特殊貢獻人員:對生命教育政策或課程教材之研擬執行及人才培育等方面有具體顯著或持續性貢獻之專家學者。

伍、遴薦程序及辦理期程:

一、本案採二次審查制,由國教署、縣市政府辦理初審,並召開審查會議 決定薦送人員,再報部進行複審;大專校院逕函送本部。(各機關/單位遴選範圍及薦送名額如附表)

二、曾接受本獎項表揚之人員,三年內不得薦送。

三、辦理機關/單位:

(一)由國教署遴選國立暨所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小學、幼兒園之人員後,函報本部進行複審。

(二)由縣市政府遴選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之人員後,函報本部進行複審。

(三)由本部進行大專校院人員之初、複審。

四、薦送時程:

(一)國教署、縣市政府:應於每年7月31日(遇例假日得順延之)前備妥應備資料(含電子檔)函送本部,至學校送件時間由前揭辦理初審機關自訂。

(二)大專校院:欲參與遴選之人員應於每年7月31日(遇例假日得順延之)前備妥書面資料及電子檔,由學校函送本部。

五、複審評選小組組成及評選原則:

(一)本部應籌組評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兼任,置委員八人至十人,由本部敦聘生命教育及學務輔導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擔任之,負責評選。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及運作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化、利益迴避及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原則,以維持評選之客觀公正。

陸、獎勵辦法:

一、獲表揚之績優人員,由本部公開頒贈獎座一式、獎狀一紙,並函請其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權責從優敘獎,敘獎額度建議記功1次(或類似獎勵)。

二、獲選具體事蹟收錄於成果專輯。

柒、附則:

一、獲獎人員,提報資料如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情事者,撤銷其資格;其獲獎後三年內不良情事,不足為推動生命教育表率者,廢止其資格。

二、依前款撤銷或廢止獲獎資格者,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追繳其獎座及獎狀。

三、獲獎人員得配合實際需要進行示範教學、專題講演或經驗分享,以期提升整體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發展。

捌、本計畫經本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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